恩恩案的錄音檔被公開,算不算違反個資法?或適用吹哨人保護?

新北市受理2歲童恩恩染疫後送延誤事件延燒;在法律實務上,錄音檔被公開,到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洩密罪?或可適用證據排除原則?又法律有保護吹哨人嗎?

過去一週,新北市消防局受理兩歲孩童恩恩,報地方救護與衛生局橫向轉送聯繫不及的音檔流出,直接引發眾多關切;除了討論流程是否有疏失,也提及檔案外流洩密等問題。公務員提供錄音檔案到底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可否使用做為證據、或是否視為吹哨,在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有不同處理,值得進一步深掘。

提供內部錄音檔給卓冠廷或其它人,是否會違反個資法?

近年來,大家一定很常聽到機關或企業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為由,而恕難提供或協助事務。個資法的立法目的,確實是為「保護人格權」(隱私權、個資自主權)免受不當侵害、不法利用;然而,該法也希望促進個資「合理利用」。因此,一律以個資法為由(另外公務機關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作為阻擋事由,並不精確。

但個資法的限制規範為何?簡言之,個資使用(蒐集、處理、利用)要遵守對應法律要件。以恩恩案來說,第一個疑問是,該「錄音內容」是否受保護?個資法對個資認定範圍很寬,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資訊皆可,聲紋是獨特之特徵,特徵是個資法定義的個資類型(個資法§2)。

但我們也不需上綱到「萬物皆個資」程度,實務已有認為錄存不特定人的聲音,而未識別該個人前,尚無個資法限制,但如該內容含有參與特定活動(例如法庭開庭活動,人士特定)之人的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格權等基本權保障,適用個資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實務常見企業客服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該聲紋連同其他個資組合成受保護的個資檔案(所以客服會先念錄音等個資聲明事項)。

以恩恩案這件錄音檔來說,其前段多是單位間聯繫,確認勤務通報及轉送流程,重點不在特定個人,但後段則有提到小朋友的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資,至少該部分錄音檔會是個資法的個資檔案。

後續在個資利用上,公務員(本件是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應無疑問)要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而提供給外部第三人不是法定職務範圍(提供對象也不是公務員),雖然個資法有「合法目的外利用」規定(個資法§16),但不論是公共利益、合理關連,在解釋上都相當嚴格(若讀者還有印象,幾年前曾有警政單位,想從高公局及遠通電收的ETC系統,調取用路人個資取締車輛超速的爭議),違反時仍有刑事犯罪風險(個資法§41,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此刑事犯罪的前提是「有損害他人的利益」(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主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值得探討的是,本件「損害他人利益」為何?畢竟,裡面最直接的個資就是小朋友的個資,假設小朋友(法定代理人)其實希望能適時使用以釐清事實真相,仍然是侵害個資嗎?

那,錄音檔外洩,會牽涉到公務員洩密嗎?

中華民國刑法在公務員瀆職罪章有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132,國防秘密有另外的處罰),此屬「危險犯」,一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就構成,不以揭露內容實質價值來認定。

此「秘密」定義很廣,基本上只要是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者,即屬之(本案很可能落入,並還要注意公務員懲戒法)。過往類案多討論的是議員在議長選舉「亮票」(秀出選票上所圈選內容)行為,但實務認為此非上述秘密,不成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因取得錄音檔證據上有疑義,能在法庭上被排除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證據排除原則」,指證據因犯罪偵查機關「取得程序」違法(例如,違法監聽),而應排除的法則。其目的在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透過證據排除,讓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及干預,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本件並不涉及違法「取得」證據,且重點是藉此讓司法機關可以發動偵查。

中華民國到底有沒有保護吹哨人的制度?

由上面討論可知,當吹哨人接弊時存有法律責任風險,但此事對公共利益又有助益時(特別是可檢討通報及處理程序),如何取捨絕對兩難。

首先,刑法有「阻卻違法事由」,但以恩恩案來說,目前並無可適用的事由,務實論只能先以自首途徑,設法往減輕其刑的方向進行(刑法§62,得減而非必減)。

但本質上,相關犯罪日新月異且態樣複雜,內部(不論是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揭弊機制有其重要性及價值,國內外皆然,從早年的公害、金融詐騙事件,到去年「太魯閣號鐵道事故」,揭弊者(吹哨人)角色及保護機制皆不斷地被探討,特別是如何給予其完整的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及工作保障,以避免被內部算帳。在法制上,中華民國目前已有些規範,散見於如環境檢驗測定法、水污染防治法§39-1等揭弊處理機制,而行政院會亦已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尚未通過立法院三讀,經總統令頒佈而施行,是目前較為遺憾之處。

這次事件給了大家很多的思考方向,提告、追究洩密者的責任是否有實益?法律責任的討論,或是更哲學層次的反思「為追真相是否必須要犧牲他人」?但逝者已矣,我們對失去的生命敬上最大的哀痛,這都是為人父母所難忍受的苦楚,也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讓眾人討論更好的處理機制,讓台灣不要再發生這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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