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鬼故事:碰到瘋狂粉絲騷擾的女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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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某女藝人處理瘋狂粉絲騷擾的案件。粉絲多次以IG私訊,傳送不雅內容(露鳥照、影片,內容就不說了…可以自行想像)給藝人示愛。不堪其擾的藝人透過我們代理以跟蹤騷擾防制法向對方提告。經檢察官開庭、曉諭後,雙方達成和解,粉絲並承諾不會再有上述騷擾行為。

故事並沒有結束。

安靜了一小段時間,粉絲又開始私訊:雖然不再傳送裸照,但改傳類似「放我一條生路吧,我真的拿不出這麼多錢,我除了死我不知道能怎辦」、「我每天都活在你的恐懼底下,想到你告我我就哭」、「一直以來,我都把你當家人般看待,沒想到我的下場會這麼慘」、「我付不出和解金,可能會離開這世界…」這類的訊息情緒勒索。

怎麼辦?再次以跟騷法提告?

麻煩的是,跟騷法所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指的是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請注意上述情緒勒索的文字,老實講並沒有與「性或性別」產生連結,恐怕無法繼續以跟騷法處理,真是難解。

那來提告個刑事「強制罪」呢?實務上也恐怕不容易成立,因為法院有認為傳簡訊/私訊並不是收受方有必須閱讀的「物理強制力」,而無法構成強制罪。

此請參照:「被告上開打電話及傳簡訊行為,並非對於受話人有必須接聽或閱讀之物理強制力,而行動電話來電之鈴聲或傳來簡訊之提醒聲音,亦非有不法實力之脅迫,縱大量密集之來電或簡訊足以使心煩或不便,惟因此等均不該當強暴或脅迫之行為,況告訴人對於被告所撥打之電話、傳送之簡訊並非每一通電話均接聽、每一則簡訊均閱讀,其中亦有不少係因採證而留存,被告所為撥打電話、傳送簡訊行為,既不構成強暴脅迫,告訴人之意思自由亦不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到妨害,自難遽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社維法沒啥嚇阻力、另外以民事提告?又是增加程序及成本的勞費。

無奈的夜晚,又多了幾個頭很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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