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則新聞,仔細查了一下判決,摘錄了背景事實,
- 約莫就是,被告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到告訴人擔任保全的社區,協助住戶修繕水管。被告在檢查後返回水電行拿工具,再回到社區要上樓修繕時,遭告訴人(社區保全)阻擋。
- 告訴人表示,聯繫該住戶門鈴壞掉無人接聽,要被告等著。被告表示可以配合辦理訪客登記、聯繫住戶或請告訴人陪同上樓,告訴人拒絕。
- 告訴人同時主動讓其他陌生訪客上樓,然後對被告置之不理。
- 之後再驅趕等待已長達30分鐘被告離開。
- 被告氣不過,罵了告訴人「幹你娘」之語。
- 告訴人提告公然侮辱。
- 案經檢察官起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右眼球萎縮僅有光覺、左眼黃斑部病變,視力僅0.3,左右膝關節均發炎已重建置換人工關節而無法久站,當日又攜帶工具等重物,等待後再被告訴人刁難及驅趕,才一時氣憤而口出幹你娘之語,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而只是發洩情緒之氣憤之詞,並非針對告訴人人格,故被告主觀上並無以言語否定告訴人人格之故意,即不具備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主觀故意構成要件,因此判決無罪。
- 補充:被告找了兒子擔任輔佐人,兒子的名字有正義兩字,幫爸爸要回正義。
惟告訴人僅以按電鈴無人接聽,不能讓陌生人上樓為由,拒絕任何被告所提上開可與住戶確認之提議,不讓被告上樓。嗣被告等待超過20幾分鐘後,因告訴人欲驅趕其離開,被告即對告訴人口出本案言語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至100頁)。且依該錄音檔案內容,告訴人在拒絕被告上樓之時,同時讓一陌生訪客(即丙男),在未辦理任何登記或與住戶聯繫之情形下,即主動幫忙該訪客感應電梯磁扣,協助該訪客上樓(見本院卷第96頁)。又該9樓之1住戶下樓發現被告在1樓無法上樓時,即表示「剛剛我們進來他沒看到喔?」、「那不然你可以打電話嘛,不要讓人家等」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於當日遭告訴人拒絕上樓之前,已經與住戶共同上樓,故被告認告訴人理應知悉其為修繕之水電人員。且當時除被告外,尚有另一陌生訪客僅稱要至10樓工作,告訴人未辦理任何登記,也未與住戶確認之情形下,即主動幫忙感應電梯磁扣供該陌生訪客上樓,是被告所辯當日因為在樓下等太久,還遭告訴人之驅趕,因氣憤告訴人刻意刁難之行為,方才口出本案言語,非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