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肉搜、炎上與毀滅的故事。
15日有消費者至咖啡廳用餐,與業者發生「低消糾紛」,並在Google評論中留了1星評價。氣不過的業者,肉搜該名消費者及其親友的臉書、IG ,然後截圖,並附上自己的監視器影像、加上評論文字,在短時間內發佈30多篇IG限時動態,以「網路公審」的手段,訴諸輿論,隨之引起軒然大波。
業者肉搜顧客還公開張貼,有違反個資法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強調的是,尊重當事人的權益,即便當事人自行公開資料,也不代表其他人就可以隨意使用。以下說明。
事件雖以業者道歉、宣布停業落幕,但值得省思的是:網路時代,這類公審事件,已頻繁地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但這樣的現象會不會有法律問題?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等權利?業者如果碰到委屈真的都不可以訴諸網路嗎?本文將就此事件所涉及的種種行為(註一)來分析(註二)。
首先,肉搜當事人個資並截圖公開,這動作本身就是蒐集、處理即利用個資的行為。個資法對此規定了相關的行為必要條件,如有違反,嚴重者,甚有背負刑事責任的風險。
蒐集當事人的個資,原則上要事先告知,並要有合法的蒐集事由(最常見就是契約關係)。但針對當事人在臉書專頁上未設隱私限制的資料,因屬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蒐集此類資料,依法例外得免告知。
即便如此,蒐集或利用他人個資,也還是要扣緊「合法特定目的」,例如:企業取得應徵者履歷,是為了進行「人事招募評估」的特定目的。
然而,咖啡廳的肉搜行為的「特定目的」到底是什麼,有正當性嗎?
假設業者是為了「管理黑名單顧客」而蒐集,他後續利用這些資料的行為,仍大有問題。原因在於,肉搜到當事人的個資後,公開秀給大眾看,而非僅供店內員工或同業觀覽,應已悖離「管理黑名單顧客」之目的。
這時,張貼肉搜來的資料,就有可能構成違法的利用行為。請注意,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總結來說,違反個資法的場景案例,其實非常容易發生,千萬不要輕忽。
業者公布監視畫面,是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嗎?
過往也有人因為公布監視器影像,而涉及訴訟的案例。該案判決認為,影像內容只是將雙方互動、爭執的情形如實呈現,不能只以公布監視器畫面,就認為是名譽權受損。(可以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
然而,在此事件中,公開監視畫面是否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呢?
咖啡廳是公開場合,是不特定多數人出入的場所,相較於住家的私領域空間,隱私期待較低。因此,不少判決,在評估行為可受公評、情節非屬重大等綜合判斷(註三),認為公布監視器影像尚不構成侵害隱私權和肖像權。(可以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至於個資的合法使用,前面有介紹過,業者若在店面裝設監視器用於「營運管理」的特定目的,並不會有疑慮。但在此事件中,咖啡廳公布監視器畫面、訴諸輿論的利用行為,就可能超出營運管理 之目的。
其中,值得探討的是,個資法其實有個豁免條款:「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原因是這類行為相對輕微,不需特別再以個資法管制。
但關鍵在於,咖啡廳不只公布影片,還結合文字及影中人在社群媒體的個資截圖,讓大眾不難掌握該名消費者的真實身分,如此,並不適用豁免條款。此外,未得同意而公開影片、視訊直播等方式,播送特定人的相貌特徵,同樣也可能違反個資法。(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
業者發動網路公審,是侵害名譽、公然侮辱嗎?
咖啡廳業者的行為算不算侵害名譽權?有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以本事件而言,咖啡廳雖發文嘲諷,但基本上是關於個人消費行為、長相、化妝技術的評論,這種評論屬於「意見表達」範疇,依照過往實務判決,還在可公評事項的範圍。即便評論嘲諷意味濃厚,但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本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因此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是因為,發文是最直接表達言論自由的方式。要構成侵害名譽權的狀況,多已經是「抽象謾罵」、情緒性的人身攻擊,明確使人感到難堪、屈辱,並影響社會對其個人評價。
簡單來說,對於可受公評的事務,只要不是用偏激不堪的言詞表達意見,基本上都算是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至於評論是否適當,由於事涉主觀,也應作較寬鬆的認定,不能因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就認定為惡意。(可以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本件當事人可以留言批評業者的消費規定、以一星表達不認同。同樣的,咖啡廳業者也可以回應,且內容還是圍繞當事人的發文、或延伸的意見,雖然刻薄嘲諷,但這本來就是在表述不同立場,不容易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註四)。
業者遇到奧客受委屈,該如何處理?
業者如果真的碰到不合理的事情時,該怎麼處理?如何避險?
這裡並非要業者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而是要懂得在法律的空間裡主張自身權益。
從上面論述來看,我們會發現,相較於判定「侵害人格權」,有很複雜的判斷要件,賠償甚至需以侵害情節重大為限。個資法反而更容易觸犯,像是肉搜並張貼他人的個人資料,且公布能夠連結到特定人事的監視器影像等。
業者要主張行為具有正當性,或有特定目的都不容易。且違反個資法,並沒有「情節重大」的要件。實務上,很多都是鄰里友人因細故糾紛,牽扯個資法成罪的案例。
總的來說,以公布監視器影像為例,縱使在影像加上事件場景的客觀描述,只要能符合法律的行為界線,例如不直接或暗示性的秀出該人姓名、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帳號等「直觀」的個人資料(註五),都有合法的解釋空間 。至於後續,如網友熱心搜出當事人個資的行為,業者也不需要負責。
同樣的,上面提到的侵害名譽或隱私權也一樣,業者要注意討論的內容是否涉及「公開場合」,避免公布或說明的內容等,淪為情緒性的謾罵、人身攻擊,如此才能在網路時代常見的風暴裡安身立命。
註一:本次業者就消費者的私人動態截圖,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未遵循社群媒體使用規範等議題,於本事件較為次要,本文就不另外討論。
註二: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權利及對應規定,大致如下:人格權(名譽、肖像、隱私),這在《民法》有保護的規定,包括受侵害或有其風險時可請求除去或防止,而侵害「情節重大」的情況,並可以請求金額之賠償(《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第1項前段),但這裡仍需「權衡消費者與業者彼此之間的權益」。簡單說個結論,以本事件而言,基本上是肉搜資料(當事人公開資料本身並沒有名譽權侵害問題,因為這確實就是當事人的個人評價本身),加上意見表達,說要認為已到侵害情節重大,其實並不是這麼容易。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則保護當事人的個資自主權、資料不被濫用的權利;此外,咖啡廳的評論內容,這類的言論表達,也須探討《刑法》的妨害名譽犯罪。
註三:另外補充,有部分判決會對於監視器畫面涉及的隱私權和個資爭議混用,認為單一影像無法識別個人,即沒有侵害該等權利的問題(也請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民事簡易判決)。
註四:那發文公審是否侵害隱私權、肖像權?文字內容如果有提及他人隱私事項,一樣會有是違法疑慮。但此內容多從其公開資訊而來(比如說當事人學歷背景),這類事項的隱私等保障本就較低。而是否違反個資法?這裡的討論,基本上是肉搜當事人個資後的延伸利用行為,一樣在於沒有特定目的及合理性、正當性的情況下,會有違反個資法的風險。
註五:在個資法爭訟事件中,對決的關鍵在於疊加的理由:沒有直接秀出個資比秀出個資好、有遮蔽個資比直接暴露好,這些降低風險的作法,都是行為人在決策時可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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