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創作者之權益保護-淺談創作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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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可能忙於創作,或是基於信任關係接案,常發生在不熟悉合作細項情況下,便開始執行工作,也常聽到嗣後業主反悔、違約、挑毛病,卻因為雙方沒簽約,也沒留下確切紀錄,創作者無以為據只能吃悶虧。本文試從創作者立場思考創作合約,提醒創作者如何保障創作權益。

創作者可能忙於創作,或是基於信任關係接案,常發生在不熟悉合作細項情況下,便開始執行工作,也常聽到嗣後業主反悔、違約、挑毛病,卻因為雙方沒簽約,也沒留下確切紀錄,創作者無以為據只能吃悶虧。本文試從創作者立場思考創作合約,提醒創作者如何保障創作權益。

一、簽署契約較有保障嗎?談簽署契約之重要性

首先,民法並未規定契約一定要書面,才會成立生效;假如業主口頭請創作者畫幾張圖,並講好交件時間及報酬,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當事人、標的、價金)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生效。但是,為避免口頭承諾沒有留下紀錄而易生糾紛,基於謹慎起見,建議雙方就權利義務重要事項書面約定清楚(詳本文後述)。書面契約的優點,在於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條款有充分溝通、瞭解並有共識,後續雙方合作關係白紙黑字較為穩健,萬一發生履約爭議,也可按契約執行及處理。不過,缺點是一旦有不利條款,簽署後很難有反悔的餘地。因此,還是提醒契約條款務必仔細看清楚,日前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有集內容在講三兄弟間的「土地補償金協議」,便將不利契約簽署的災難性後果描繪地淋漓盡致。

另外,如果沒有簽署契約,也建議盡量將雙方討論過權利義務重要事項留下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做好自我保護。

二、瞭解創作契約常見條款

(一)確定標的

契約標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交易的內容,以出版契約為例,假如業主委託漫畫家創作一系列漫畫,那麼契約標的基本就有:漫畫名稱(標的物)、形式(回數、每回頁數、語言、紙本/數位等)、數量(印刷量、刷次)、發行範圍、授權業主利用作品方法(授權方式詳後述)等。

若為授權合約,那麼創作者也要瞭解授權作品(標的)之著作類型,常見為美術著作(如書法、字形繪畫)、圖形著作(如地圖、設計圖,偏實用性)、語文著作(小說、詩詞,注意短語、slogan不受著作權保護)、視聽著作(如動畫)等。

(二)作品之交付與驗收

關於作品之交付,建議明確約定交付內容及方式,避免業主嗣後不斷要求創作者改稿,甚至主張創作者負遲延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抑或是主張作者違約,進而終止或解除契約。

以漫畫出版合約為例,關於交付內容,如劇本大綱、角色設定、分鏡草圖、各回數,交付方式如交付規格、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各期交付期限。

創作者將作品給付業主後,業主進行驗收,如果雙方有明確約定交付內容及交付方式(如上述),則雙方爭執會較少,不過,涉及作品實質內容及品質等,仍有一定的主觀性,為避免業主持續以作品不符約定品質為由,不通過驗收,導致創作者收不到報酬尾款,等同做白工。實務上常見約款有:

1.明定修改次數或期間;

2.超過一定修改次數業主須支付額外報酬;

3.雙方另行約定修改條件。

(三)報酬及付款

為避免業主藉故不付款,應明確約定付款條件。付款條件及支付報酬方式一般約定有:付款日期、金額、是否含稅、銀行帳戶、報酬後付或先收一筆簽約款,工作完成後再收尾款(後者較有利創作者)等。

(四)作品著作權之歸屬

關於著作人之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皆得以契約約定。如果在契約上看到業主為著作人(我國承認法人為著作人),表示業主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創作者往後不能自行利用該作品,也不能要求在作品上署名,如果創作者不能接受,則須仔細詳讀契約內著作權歸屬條款。以下簡要說明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歸屬規定:

1.職務創作

如果創作者是受雇人(例如受雇於設計公司之設計師、漫畫家團隊助手),其於「執行職務」所完成創作,如無特別約定,依法著作財產權歸屬雇主所有,實務上一般雇主也會要求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公司之相關條款。

2.出資聘用創作

如果業主出錢請創作者創作作品(多為委任、承攬關係,如委託創作合約),若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原則歸屬創作者享有,不過業主可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作品(例如業主請插畫家為品牌活動簡介繪製插畫,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依法業主只能將該作品,運用在該品牌活動上,不能額外做其他方式之運用)。

那麼依業界實務,著作權歸屬會如何約定呢?舉例來說,業主委請設計師設計品牌Logo,可想而知,業主將來對於Logo運用,有商業規劃,甚至可能會申請商標,則業主在契約約定其為著作財產權人也無可厚非。至於,其他契約類型,還是要依個案而定,如不確定,更建議事先確認,以避免雙方認知存在差距。

再補充,若業主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而創作者想要將作品列入作品集,建議要在契約約定「業主同意創作者得將作品列入作品集」,避免被業主主張侵權。

(五)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共11種)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1.如果創作者享有作品著作財產權,並擬將作品授權給業主使用,按上述,創作者可以按照業主需求,授予各別著作財產權類型。

2.若創作者保有著作人格權,在實務上,業主為求便利,有在契約上約定創作者對業主或其同意的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也就是說,創作者同意作品第一次公開可以由業主行使、也同意不向業主主張作品是否署名及署名方式(若創作者在意的話,可以在合約上特別約定請業主以合理方式署名),及同意業主變更作品內容(若創作者在意的話,可以於契約約定不得變更事項)。

(六)授權與轉讓

1.轉讓

轉讓常在合約上以作品「賣斷」等白話字眼描述,表示作品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終局「轉讓」、「移轉」給業主,嗣後不得再行主張權利。例如客製化委託製作合約,較多為著作財產權轉讓予業主之情形。

2.專屬授權

若創作者將作品「專屬授權」予業主,表示授權期間內著作財產權雖然保有在創作者身上,但業主可以完整地使用,且非經業主同意,創作者自己不能使用該作品。假設創作者想要將作品延伸使用,須經業主同意。

3.非專屬授權

若創作者將作品「非專屬授權」予業主,創作者除授權予業主外,還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且創作者自己也可以使用該作品,相對而言,業主願意付出的對價可能也較低。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比較靈活,可依照業主需求,授予著作財產權類型。

4.獨家授權

實務上還常見創作者將作品「獨家授權」予業主的類型,此並非法律明文型態,因此多仍認定屬於「非專屬授權」的範疇(因此創作者本身還是可以使用作品),創作者於契約約定「僅」將作品授權予業主(若違反創作者應負違約責任)。

5.授權內容

上述三種授權方式,皆可以再細緻化約定,如授權目的(例如非商業用)、期間、地區、利用方式(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改作範圍限制,例如限定改作為電玩遊戲】、媒介(例如串流平台)等。

三、結語

綜上所述,創作合約並未有制式化標準,經常隨著與業主合作型態而異,創作者接案時務必確認先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上述),若不清楚,可以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以維護自身權益。創作合約還有很多值得討論內容,本篇礙於篇幅,先做上述基本觀念介紹,往後若有機會再進一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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