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卓卓的「地獄來早茶」節目,就是在談林秉聖的契約爭議事件。本來覺得已經歹戲拖棚的劇情,沒想到下午攻城獅就發出這個新的聲明。
- 這事件雖然目前公開資訊不完整,但如果林秉聖確實先與攻城獅簽約了,那後續的終止契約,或一約二簽並選擇履行台新的契約等行為,攻城獅原本就可以主張違約及損害賠償。這也是攻城獅這份聲明已經有提到的。
- 至於林所簽的兩份契約究竟何者有效?由於台灣的籃球聯盟間並沒有聯盟核備的機制、沒有統一標準的選手契約、聯盟之間也沒有相互的協定,則回歸到債權契約的原則,兩份契約簽署後都有效,只是林後續履行時,勢必會涉及到其中一份契約的違反。
- 林終止和攻城獅的契約有效嗎?職業運動選手契約,實務上較多認定為委任關係(也有部分見解認定為僱傭),如果是委任(本質就是強調信任),依民法規定確實任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是會有損害賠償的議題。當然,就事論事,如果攻城獅要把林和台新卡住,也可以先主張林的終止契約無效,甚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務判斷嚴格),讓林無法履行和台新的契約,這時間拖下去,對林而言影響最大。
- 至於坊間流傳林和攻城獅簽署的是草約、意向書、備忘錄…沒有契約拘束力的說法,這點個人是比較保留的:文件名稱或標題原本就只是輔助判斷,有無拘束效果、有無構成契約,還是要從文件實質內容來看;只以標題論定是很危險的;此外,「簽署」原本就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這和口頭承諾後的反悔是不同層次的狀況。如果簽署的文件這麼簡略,林方面應該早就跳出來駁斥了(但實際上林的說法是婉拒、終止)。
- 不過攻城獅這裡提到的台新惡性挖角,以及公平法第25條的問題,個人對於此說法也是比較保留的,一來要有台新明確引誘林的證據,且這樣的行為是否真的顯失公平(實際上,林是中信特攻的選手,不論是攻城獅或是台新,其實都是新簽約方),都還需要有很長的檢驗過程。
- 簡單來說,職業選手選擇最好待遇絕對沒錯,但「簽署」文件就是一件嚴肅的事情,絕對不應該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