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實務思維系列(十)】淺談法律盡職調查(Legal Due Diligence)(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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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查核報告所可能調查的其他內容,如智慧財產權、訴訟、營業項目是否符合特殊規範的要求、內部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相關檔案維護計畫等。

作者: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林勇麒(眾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原文刊載於FINDIT:https://findit.org.tw/researchPageV2.aspx?pageId=2196

本次專欄文章將延續前兩篇主題,進一步介紹查核報告所可能調查的其他內容,並概略說明法律盡職調查執行時間及應注意事項。

一、法律盡職調查查核內容概要

有關「公司組織基本資訊及資本組成相關事項」、「勞工及受雇者相關事項」、「資產狀況相關事項」、「營運及重要契約相關事項」等部分的介紹,請詳參《新創園地專欄-創業家實務思維(九)-淺談法律盡職調查(Legal Due Diligence)(中)》一文。

(一)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與前述「資產狀況相關事項」所查核事項的性質內容相仿,此部分主要係針對標的公司無體財產的相關權利義務狀況,進行查核。智慧財產權在現代產業中尤為關鍵,不僅只是傳統中大家理解的生技、電子科技業等高技術及知識密集的領域,近年來在電商、零售通路、文創等領域亦為如此。故針對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通常會獨立出來,列為重點查核事項。

智慧財產權並不僅有專利權,至少尚包含商標權、著作權、網域名稱、營業秘密,甚至積體電路布局,有些企業體還會將大數據等無形資產定性為廣義的智慧財產權。標的公司所持有、申請中或取得使用授權之智慧財產權明細,以及相關證書、申請書或申請號。如標的公司相關智慧財產權係屬第三人授權者,則應留意授權的期間、條件,及是否具專屬性等將影響權利使用之重要事項。

另一方面,標的公司如有授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則相關資訊及契約文件,亦應一併提供。此外,標的公司買賣智慧財產權之相關契約、智慧財產權設定質權或負擔等之相關文件、標的公司與第三人間共同研發(尤其像是產學合作等情形)或技術移轉等之契約文件,也會於此部分進行查核。

與前述「勞工及受雇者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相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而具有訟爭可能性的事項,亦會於此特別點出。此部分包含了標的公司遭第三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資訊,及標的公司未獲正式授權而使用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事件資訊,從標的公司內部軟體使用授權狀態,到競爭對手侵權爭議事件等;除了爭議說明外,一定期間內的相關律師函、警告信、訴訟文件等,亦應於此附供查核。

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標的公司持有高價值或新穎類型技術的話,則該公司是否具有完善的營業祕密管理措施,及該等措施的相關內規及運作,亦會是查核重點。不少科技技術有其不可公開揭露性,而無法以專利申請保護;此時,公司內部是否具備且確實運行此等機密技術的保護管理措施,即頗為重要。因為,對於投資/收購公司來說,若標的公司已落實完善的營業祕密管理措施,則一方面,投資/收購公司即無須於接手後進行相關建置;另方面,投資/收購公司亦無須擔心其投資/收購之公司技術,會有因先前維護制度不健全而洩漏致價值歸零之風險。從上可知,此查核項目的存否及內容,除將影響投資/收購公司之意願外,在特定業種的交易案中,亦將可能會是價格談判上的籌碼。

(二)訴訟等爭議事項

此事項是法律盡職調查的重點項目之一,主要係為檢視標的公司現行或潛在所可能產生的相關法律爭議。因為,公司一旦牽扯上訟爭,除了在因應上可能須耗費一定的成本費用外(如訴訟費用、律師或財會顧問費用、調查或鑑定成本,以及撥派公司人力處理之成本等),若爭議結果不利於標的公司,亦可能產生隨之而來的鉅額賠償金,此些均係投資/收購公司所須考量的。此外,訟爭亦可能帶來部分隱形成本。例如,訟爭對於公司商譽(如消費糾紛)或人才招攬(如勞資糾紛)的影響,亦可能作用在未來公司的持續營運可能性上,這些也是投資/收購公司須進行評估的成本。

此部分主要會請標的公司提供公司現存或可能發生的訴訟或爭議清單,而爭議主體除公司本身外,如公司董事、經理人或重要員工因公司職務而牽涉入該等爭議中,亦屬之。這份清單通常應載明案由、受理機關及案號、所涉金額及當事人、委聘律師及相關專業人員、目前爭議處理或案件進行狀況等,以利評估事件風險程度。而如有與爭議相關之文件,例如判決、裁定、和解或調解文件等,亦應一併附供查核。另外,主管機關所發出任何針對標的公司違反法令的通知文件或裁罰決定,除非於前述查核事項中提及,否則亦應於此處檢附。最後,為避免前述公司自製爭議清單掛一漏萬或有隱匿,通常亦會要求提供公司法律顧問提供予公司獨立審計人員之函證回函,以俾從第三方專業人士角度確認標的公司於法律及財務上風險。

關於此事項相關文件的範圍跨度,一般基於成本考量,多會要求標的公司僅提供查核期間內,與本事項有關的說明及文件即可。然而,部分盡職調查需求者會特別要求,此部分事項之查核期間範圍,應例外自標的公司設立時起算。此類特殊要求,多係為了自標的公司所涉爭議與訴訟之類型和數量,來分析判斷該公司觸及風險的趨勢及傾向,進而更全面地掌握交易後所可能面臨之相關風險。

(三)其他事項

有時依被查核標的公司所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或有應經公家單位特許或維持特定資格,而可能須獨立進行查核的相關事項。例如,經營實體補習班者在教室空間與學員人數比例上,應符合相關中央或地方法規規定;或如,經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之業者,除工廠登記證外,更應具有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且依所營內容聘請一定數量且執有合格證照之技術員,始得營運。法律盡職調查團隊於此所執行的工作,即係查核標的公司過去與現下,是否符合這些特殊規範所需求之要件。

此外,標的公司內部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相關檔案維護計畫的建置與執行狀況,是常會遭遺漏、但其實頗為重要的應查核事項。特別是針對部分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量個人資料的產業而言,如未有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的完整建置與計畫,除可能會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以行政裁罰外,亦將有遭個資外洩受害者求償並進而影響商譽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若標的公司在歐盟境內有實體營運活動,或是販售商品或服務予歐盟居民,而可能接受歐盟居民個人資料之傳輸的話,則標的公司將受到「歐盟個資保護法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之規制。GDPR相較國內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更為嚴格,且若有違反,其罰鍰最高可達2,000萬歐元,或是違反者於前一年度在全球營業總額的4%,且目前已經開始有陸續裁罰案例。所以,當投資/收購公司依標的公司業務及營運背景資料,評估標的公司有受GDPR規制之情形時,通常須獨立就標的公司是否符合GDPR所需求之最低法遵規範等事項,進行查核。

二、法律盡職調查執行時間及應注意事項

首先是執行法律盡職調查的時間設定。平均而言,法律盡職調查程序約須耗時1至2個月,但隨著受查核標的公司規模大小,以及待查核事項與資訊多寡的不同,執行法律盡職調查的所需時間,亦可能從數日乃至數月不等。不過總的來說,仍以需求委託者的主觀認定為主:當需求委託者認為現階段所呈現的資訊分析,已足以使其作出相關決策及價格估量時(特別是查核團隊有出具期中報告之情形),則該次法律盡職調查程序即可能因委託者的指示而終結。相對地,當需求委託者依現有查核所得資訊,認為標的公司並無投資/收購價值時,亦可能叫停執行中的調查程序。

從上可知,可能影響法律盡職調查執行時間的因素之一,其實就是需求委託者的成本考量。由於專業團隊受託執行法律盡職調查,通常係按實際工作時數計費,故調查程序時間的長短,即會直接影響需求委託者的費用成本。然而,若是過於成本取向考量,而致實際查核範圍過窄時,將可能無法達到需求委託者原所為達到的查核目的:即蒐集並分析標的公司相關事項與資訊,以供委託者作出適當決策及價格估量。在查核時間及查核事項因成本考量而被嚴重限縮的情況下,該調查程序將可能有白作工、無法確實呈現實際資訊之憾;更須留意被執以作為不符合標的公司現實狀況的背書。此外在實務上,有少數需求委託者其實已篤定並急著完成個案交易,而僅將法律盡職調查作為過水的形式程序。在委託者存有此主觀傾向,且欲降低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法律盡職調查程序即有可能在調查時間及查核項目上,均遭極大限縮,導致因此所產出的調查報告無法提供風險警示等之重大效益。

此外,被投資/收購方欲執行法律盡職調查,以事先瞭解公司自身的詳實狀態資訊,進而增添日後相關潛在交易籌碼者,有時會將盡職調查委由公司內部財會及法務人員進行,以節省外部成本。然而,無論是有意或無意,公司內部人員執行此等公司全面調查程序時,難免會在手段或主觀上產生偏見,甚至衍生道德風險,進而影響最終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結論。例如,內部調查人員礙於受查核部門人員的人情所困,而給予補正資料或論述的「方便」;或如,當執行調查之公司內部人員已知悉個案調查程序是為日後某交易作準備時,該交易案對調查人員本身的利害關係,亦可能會影響查核方向乃至查核結果。所以,被投資/收購方縱使先由公司內部人員就公司本身執行盡職調查程序,建議隨後仍應再委請外部財會及法律團隊進行審核,並提供第二審查意見;而先前公司內部人員所為之資料/資訊整理及調查成果,則可協助該等外部團隊縮短渠等執行法律盡職調查所可能耗費之時間,進而降低相關成本。

三、結語

法律盡職調查作為投資/收購者為瞭解標的公司現時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重要手段,有其執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當經營者有引資甚或出售公司之打算時,先行透過法律盡職調查程序瞭解公司自身重要事實資訊及潛在責任等利弊風險,以掌握公司價值並預先擬定談判籌碼,當係有所助益。然而重要的是,無論是基於何種目的,委託並執行法律盡職調查程序的態度及方向必須嚴謹,並避免落入被交易期程或費用成本所迫,致使該等程序僅為過水形式,而無法達到應有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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