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et創業小聚:當董事會與經理人意見相左,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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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董事長的創辦人和後續加入的技術長這類經理人在理念分歧時,如何處理能避免失控結果,而當您身為公司董事長或技術長(經理人),不同的角度,又有什麼可注意的事情?

首先,技術長在法律上是什麼樣的角色?

技術長是一個高度專業的角色,透過其技術專業及判斷帶領公司前進,可知其不會是事事受指揮支配的員工。因此,這就涉及到公司法上「經理人」的介紹。經理人,此角色的定義和職掌範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僅敘明經理人是「得到公司章程或契約的授權,為組織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民法第554條、公司法第32條)。由此可知,其實經理人和董事不同,並不是一個法定必要存在的角色,沒有法定的權限職責,而是要透過公司章程或契約來設計其權限範圍。

但經理人不是員工,只要在其權限範圍內,經理人也是公司「負責人」(公§8),可對外代表公司執行事務,是一個強調專業決策、代表公司的角色;也因為他和董事一樣會影響著公司的營運發展,所以經理人對於公司一樣有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與「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等,這點要先了解。

接著,我們來談剛才一直提到的「權限範圍」;究竟經理人的權限範圍為何?一般公司在「章程」並不會詳細記載,常見寫法就是「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把公司法條再寫一次而已。

因此,經理人的委任契約就變得非常的重要,包括常見的總經理、營運長、執行長、財務長、技術長等不同經理人權限職掌,就是由董事會在個別的委任契約來決定。

除了契約之外,實務上很多公司會有「核決權限表」,規定經理人(常見總經理)在一定金額額度內,可直接為決定,不需要事事呈董事會決議。這邊也附帶一提,實務上有公司「董事長制」和「總經理制」的討論,所謂董事長制的公司,邏輯就是都要由董事長核決事項;至於總經理制者,在法律要求需由董事會決議事項外,其他事務則會授權予總經理決定。

經理人的權限範圍由委任契約架構,而經理人的「選任」也是透過董事會,以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就是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

我們到這邊可以做個小結論,經理人是由董事會所選任,並透過董事會授權其執行業務範圍和權限,其在權限範圍內,其對內帶領公司、對外代表公司行事。

當董事長與經理人意見相左時怎麼辦?

經理人既然某程度也是公司負責人,那與董事長意見衝突時,怎麼辦呢?這點可以回到「授權」概念來理解;公司法對此其實已有規定:經理人不可以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公司法§33)。因此,如果董事長背後有董事會的決議支撐,經理人依法是必須尊重董事長的;也就是,經理人要依董事會的決議,具體地加以執行。

當然,執行層面上經理人可依其專業評估,對於不適當的決策指示表示意見,但基於權限分層,不代表其有因此拒絕的空間,且變更決議等於是實質取代了董事會,這都會造成公司運作更加紊亂;最後,也必須要提醒:基於委任關係,董事會是有權「隨時解任」經理人的,即便有時經理人也身兼公司董事,只要董事會決議通過解任,依法仍為有效。

當您是董事長,怎麼做會更好?

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權限大於經理人。而當董事長認為經理人在管理不同調,且溝通無果時,因公司與經理人間為委任關係,因此最常見的作法就是透過董事會決議解任該經理人,後續重新選擇適合人選。這和解雇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時,公司須採取最後手段性檢視不同,委任關係依法是可以隨時終止的。但同時留意到,可能因公司與經理人間的委任契約,約定有提前終止的賠償,而讓公司有部分成本支出。

當然,「權限愈大,責任愈大」這些決策最終結果仍由董事長承擔。以多數新創公司的董事長而言,本身為公司創辦人,公司的孵化、所有孕育的資源,都是自己親力親為,塑造公司的發展方向,也因此,創辦人比任何人都更了解這家公司。特別是,創辦人對內要對股東、對同仁交代,對外還要對市場及消費者交代。以事件來看,事件的根因是否即是創業的初衷和核心價值觀的衝突,但這些衝突的背後,是不是雙方其實都希望公司好?如果是,是否能用更理性包容的方式來對話,結果也許就不一樣。

但請注意,當經理人也具有股東身分時,彼此間更為複雜的關係,此時的事件,也可能另外觸發股東協議內的退場機制。

當你身為經理人,所要注意的事情

經理人像是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部隊,通常是臨危受命,要幫公司止血轉型,一旦當任務完成、危機解除,當老闆不給你舞台了,代表任務也結束了,又或是背鍋,此時設法全身而退、優雅轉身反而更為重要。

然而,我們常看到的經理人退出舞台狀況是,經理人可能為了公司著想、或仗義執言,而公開批評公司內部事務。但這樣的行為其實相當危險,即便是「內部發言」,在法律上仍有被認定為洩漏工商秘密或違反營業秘密法的風險(且必須要知道的是,並不是在內部發言就沒有洩密的問題),更麻煩的是,這樣的行為往往會逼迫公司高層不得不出手處理,更可能激化雙方衝突。

如何優雅離場,不是留意雙方顏面、完成交接而已。轉身前後,除不為損害公司事務處理,也千萬不要將公司內部資訊攜離甚或自行或供他人利用,以免遭追訴違反競業和兼職禁止約款的民事賠償、刑事背信等(關於背信:《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如離場的舞台為公開發行公司,還有更重的《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刑事責任。

簡言之,受委託經營公司之經理人,如蓄意在過程中做出有損公司(委託人)權益的行為、違背約定內容或有不符誠實信用原則之舉(不論是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均包括在內),都可能涉及到刑法的背信議題,此在實務上是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內容,依客觀方式檢視是否違背其任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意旨)。更別忘了,一旦有背信罪紀錄,雖然公司法上對於經理人消極資格針對背信罪限於「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但一旦有此標記,可就近乎斷送自己未來持自身專業擔任其他公司經理人的資格了。

無論實權如何,董事支持更重要

無論「核決權限表」如何記載,最重要的是,擔任經理人者,必須要得到董事會過半董事的支持,才能繼續做下去。當公司核決權限表看起來是採「總經理制」,而董事長每季來公司開一次董事會的時候才出現,也千萬不要誤認總經理是大權在握的掌權者。不要忘了,董事長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聯合過半的董事解任經理人。所以,新創團隊的領袖,如果因為團隊持股被稀釋之後,將董事長的職位禮讓給投資人的代表,而擔任總經理,要記住經理人是由董事會委任,就必須要向董事會負責,日常雖然大權在握,也要有董事們的支持,因為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總經理,而且不必有理由、無須預告、也沒有勞基法上的資遣費。

經理人即使與公司發生不相為謀的情況,也建議避免激化雙方間的關係,離職前後留意競業和兼職禁止約款、留心公司事務的處理,避免有洩漏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或背信之舉。優雅地轉身往下一個舞台前進。

原文刊載於: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5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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