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將準備底稿貼出給各位朋友參考,希望能有幫助,謝謝。
1.前言:自媒體工作者常碰到什麼合約?可約略從內外部來談。外部像是代言/業配合約、經紀合約(包括MCN)、使用規範(直播平台)等。內部,則和一般企業/工作室一樣,會有聘僱員工/助理等合約等。但大致上都屬於商務合約,和消費者關係有所不同:商務合約和一般消費者合約不同,重視實際談判,地位對等。因此一定要有判斷風險的能力。(法官不會比當事人更懂交易之目的和動機,要怎麼介入調整契約效力呢?)
2.合約形式:
常見問題:一定要紙本/書面嗎?沒有,並不以書面為要件(民法§ 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常見用line、mail(正式),甚至口頭都可以,但請注意,愈隨意的作法、愈難記錄,後續愈容易產生爭議。→有很多案例,是個案/短期合作(※小編是長期外包,需要另外簽承攬合約嗎?),因為配合的好,變成長期合作,這時就建議簽約,等於說就有個遊戲規則遵循,避免突然放鳥的不確定性。簡單來說,合約成立及生效後,就有履行的義務。
3.報價單可以當作合約嗎?什麼是報價單?
這要從契約要件來討論,這份文件是否已經具備:標的/當事人/明確意思表示。如果是,即使文件標題是報價單,簽署後也會有拘束力。(不要用標題決定內容,就像是”don’t judge a book by its cover”)。
同理,相信各位還常聽到「意向書」,是不是契約也是一樣判斷標準。之前職籃明星林秉聖爆出合約雙包的爭議也是如此。(補充:還有定金議題,定金是否為契約價金的一部分,也要看約定為何)
小結:要簽名的文件,就不要隨便。老生常談:合約條件看清楚。
4.合約的重要條件:人事時地物
(1) 人:和誰簽約?對方公司真的存在嗎?
(2) 事:合作內容為何?承攬/委任?
(3) 時:履行義務的時間/付款的時間?
(4) 地:履行地,以及工作成果使用的範圍?
(5) 物:工作項目為何?→建議把工作明確約定。實例:某YTer承接政府機關行銷專案,拍攝景點介紹影片/行銷城鄉。結果交件後,機關承辦卻要求重拍:影片長度是夠的,但只有拍景點,沒介紹到在地美食/餐廳,這樣內容「不夠豐富」。後來律師協助處理,最終是機關多支付費用,YTer同意補拍內容。→建議:拍影片,可以將時間長度/腳本/預計呈現內容/參與者先敘明,定入契約。
5.五個常見的契約問題
(1)作品智慧財產權歸屬?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影片/作品的創作者,還是會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12),但業主可以在合作範圍內使用(例如,廣告)。但如果約定是業主的,也會有效,後續創作者就不能再使用了。建議:當權利給對方(像是自己小孩子送人),就應該要多收點錢。
(2)作品業主驗收不過怎麼辦?廠商就是一直要求修改(N版 copy)?這是一個很頭痛的問題,最建議還是簽約時就先約定好:修改次數上限,超過要多付費等。
(3)業主不付款怎麼辦?除了前面提到,業主耍賴說驗收不過以外,有些業主還會說,我也是中介者,我要跟發包機關收到款項後才能支付。這類條款務必要謹慎。建議:簽約後就給付部分價金,分階段給付。避免全盤落空。
(4)節目中介紹的廠商產品有問題,創作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與廠商的連帶責任)這主要是公平交易法關於薦證/代言廣告的規定,很常出現在健康食品案例。基本上,如果並非故意過失,還是有一些主張免責的空間,但當然接案要審慎,並且在契約內要求廠商擔保。
(5)對方違約該如何處理?(談違約金)→違約金有基本款的損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跟懲罰性違約金。兩者效果不同,要看創作者所處位置,如果在契約中是負擔比較多責任的一方,就避免出現懲罰性違約金(怕被反殺)。延伸:損害賠償上限條款。
6.承攬合約跟接案(委託)合約有什麼不同?委託有任一方隨時終止的風險,相對具有不確定性,但適合服務條件不夠明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