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原文刊載於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posts/Defrauded-by-Trusted-Associate
網紅經營事業接連撞牆。像蔡阿嘎被親信同事詐財,阿晉則太相信其他股東,因而關掉炸雞店。他們在公司管理上,到底發生什麼問題?如果是我們又該如何預防?一起來跟本文聊聊。
先簡單回顧兩起事件
蔡阿嘎日前說明,其資深員工蘿拉,利用職務之便,針對同一件商務合作,透過 A、B 兩份不同合約等方式,私自剋扣業務款項、索取公關品等,時間長達數年。
蔡阿嘎發現後,除了解雇蘿拉,也委請律師發出聲明並追究相關責任,避免再有不知情的廠商受害。
另一位網紅阿晉,無獨有偶,日前也拍片說明了自己的「Oh! MAMA Chicken 美式炸雞」即將關閉。阿晉當初和其他股東一起創業開公司、經營炸雞店,並約定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位董事來擔任董事長,經營全權就由董事長負責──而這個董事長呢,就是阿晉本人。
阿晉基於「專業分工」和「對人的信任」,將公司營運管理事務,像是財務、資金控管及調度等,由另一位股東負責(該影片中所稱營運人),自己則負責擅長的拍片、行銷業務。
初期,炸雞店狀況不錯,但去年底時營運人突然表示公司已經資金不足,甚至需自行先墊款項,因此提出股東增資、償還借款等提案。阿晉這才發現不對勁,一查才驚覺:公司根本沒有獲利、資金也已燒完,哪有「經營狀況良好」。雖然阿晉等股東緊急設法籌資,但因為沒人願意再投資,最終基於止損只能忍痛結束營運。
這類爭議,對創業者有何衝擊?
這兩個事件,都可以理解為公司「管理者」出了問題;更直白的說,網紅們身為公司的「負責人」,恐怕未對這個角色有完整認知。
第一,若管理不好,個人名聲及公司商譽便會首當其衝。
第二,負責人也必須就公司損失,對其他股東負責。比如說這次蘿拉的監守自盜,造成了公司損害,雖然負責人表示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犯罪;然而,法律既然要求負責人執行業務的過程中,要對公司盡「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那麼「不知情」就不能當作兩手一攤的藉口,還是要為沒注意好,因而造成違法損失的地方,負起賠償責任。
請注意,前面提到的「執行業務」,一般採廣義解釋,不以負責人因「積極」執行業務所生的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負責人「有執行義務卻疏忽、放任的話」,這樣所產生的損害,也該負起責任。
也就是說,負責人「完全信任」下屬或經理人固然情有可原,但若因而放任、未參與公司業務執行、決策形成、追蹤確認等「固有職務」,導致下面的作出侵害公司的事情,影響股東權益──身為負責人,就可能被股東追究相關賠償責任,無法單純以「不該這麼相信人」交代過去。
開公司、作老闆,那該怎麼做?
大家知道開車不應完全相信自動駕駛(至少現在啦),經營公司也是一樣,回到手動模式吧。
首先,一開始要先明訂作業方式。完全授權、完全信任並非不可行,公司扁平式組織也沒有不好,但管理者有義務一開始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可以授權執行,但執行者也有義務同步及回報任務或營運狀況。像在蔡阿嘎的事件中,蘿拉是員工,原本就受公司指揮監督,自應如實回報。至於阿晉,雖然營運人偏向經理人(委任)的角色;但阿晉身為公司負責人,依法即有權要求其回報營運狀況。
畢竟,負最終營運成敗責任的,就是公司負責人。
其次,要保持接收及同步第一手的資訊。負責人未必要事必躬親,但至少應該有同步資訊的機會,如善用商案的信件副本。講白了,負責人有沒有看是一回事,但可以實質降低下屬有機可趁、切割資訊的機會。
再來,長遠而言,業務與財務分離、建置稽核人員是必要的。初期可嘗試把業務和財務人員分離,至少公司有財務人員能做事後把關,並有向廠商確認合作條件的機會,即可降低業務隻手遮天的情況。
當然,隨著組織的擴大,就可逐步建置稽核制度、甚至反貪腐、廉潔條款等措施。但更實際地 ,其實都有賴負責人一開始和廠商建立溝通及聯繫關係,盡可能讓資訊不要被屏蔽,也讓廠商有直接反應的管道。
補充一下,有人認為防弊、內控應從廠商的角度下手。但是,如果像蘿拉從商案源頭就介入控制,廠商又未向公司反應,如果公司負責人沒有敏感度,就不易發現異常或弊端;而這也不會是公司外部記帳的會計師、記帳士能處理的。
因為他們取得的就已經是「片面的資訊」了。
也有網友質疑,同個業務用兩家公司簽約,本來就很奇怪啊,廠商應該要反應才是。這樣理解是沒錯,然而,實務上企業主有多家公司、並以各種考量用不同公司去簽約(從公開資訊也未必能得知與企業主有關)的情況比比皆是,很多合作廠商也見怪不怪。
小小總結
筆者協助過非常多的 YouTuber 及 KOL,他們大部分都是從興趣投入這個領域,隨著頻道穩定,從工作室到開公司、發展副業,有時爆紅更是轉瞬之間。
然而,主角光是要拍片維持流量就已經夠辛苦了,相較於業務,其對於創業、公司經營及商業管理的思維往往無法跟上。然而,沒有人天生就會管理或經營公司。以致於他們亟需信任的副手來幫他們打理公司大小事務,好讓他們專心處理本業。
但是,公司負責人還是要掌握公司的營運狀況,帶領公司前進;公司是船,負責人是船長。船長可以授權大副掌舵,但自己仍要關注船的航向,否則撞上冰山,船沉沒了,船長也得賠上自己的性命。
不過話說回來,這裡並非要苛責創業的人們,「光是有勇氣創業」,說實話就已經相當不容易了。很多時候,對於老臣、經理人的既存問題,個人相信創業家未必不知情或並不是不處理,而是沈痾已久、高陷入成本,又要考慮重新培養人才的痛苦,才會逐漸演變成這樣的局面。
只能說,看到這類的事件,總是覺得遺憾,但做了決定及改變,都值得鼓勵,也相信一定經歷過這些事件後,學會反思教訓,未來建立稽核的做法,創業路一定會走得愈來愈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