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吳季穎、羅振峰涉嫌打假球》打假球可能犯哪些罪?最重關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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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史洱梵(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

原文刊載於商周: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13660?utm_source=facebook.com&utm_medium=social&utm_content=bw&utm_campaign=content&fbclid=IwAR3DbJ-rYZeErHlKVauP_g55wtarmLADmjjK8cSJGsCltDvZXu243-CwxZA_aem_ASq161QyMiFYVG1N3dTtWRErDKw2TEZ5ar5snRZpQxkrxdNlsJkv-I6cuBISen8zxLc&mibextid=Zxz2cZ

摘要

1.SBL球員吳季穎,涉嫌在前東家「裕隆納智捷籃球隊」打球時,在比賽中故意放水。籃協決議註銷吳季穎球員身份,且所屬球隊及各聯盟永不得錄用。

2.球員如果真的因為賭盤打假球、操縱輸贏,會形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妨害投注標的罪」。還要負起對球隊與贊助商的民事責任。

3.因為運動員的道德標準比一般人高,打假球的球員,還可能要面對「體育道德責任」,這點的討論會落在球員與「協會」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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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籃壇近來風波不斷,最近又爆出超級籃球聯賽(SBL)球員吳季穎(原隸屬台灣啤酒),涉嫌在前東家「裕隆納智捷籃球隊」打球時,與民間簽賭組頭合作,在比賽中故意放水。

在台灣,假球一直是球迷揮不去的陰影、不能說的2個字。對於年輕的球迷來說,也許感受不深,但像筆者這樣的中年大叔們,在歷經職棒假球的灰暗時期,現在仍心有餘悸。希望本文能讓讀者了解,打假球不只令球迷傷心,背後更有衍生的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打假球有哪些刑事責任?

怎麼判斷一個球員是否打假球?由於組頭、莊家會用球員難以拒絕的金額利誘,所以檢警調查的重點之一,就是比對球員的身分收入、財務情況、消費習慣,看看是否合理。

此外,檢方會對球員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避免球員趁機湮滅證據(例如刪除手機對話紀錄等),更會傳喚相關人到庭訊問,比對所有人的說法,看看能否作為證據,慢慢建構出打假球的犯罪事實(註一)。

其次,若真的找到了犯罪事實,會有什麼問題呢?
   

1.《刑法》上的詐欺罪

簡單說,就是「欺騙賭客、交付賭金」。因為在賭客的認知中,比賽與賭盤的輸贏,基本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應完全取決於比賽球員的「正常」實力發揮,照理說不該以打假球的方式,操縱輸贏結果(註二)。

相反來說,一旦球員與簽賭組頭等合作、約定操縱輸贏結果並取得成功,會導致比賽從不確定的狀態,落入確定且可操縱的結果;將使不知情的賭客,誤以為比賽與賭盤結果是「公平」的,因此做出不正確的評估,進而向組頭、莊家等人交付賭金。打假球的球員原則上就共同成立了「詐欺罪」(註三)。

2.《刑法》上的賭博罪

如果球員沒有打假球,但自己下海簽賭、甚至是押注自己所屬的球隊,就有可能涉犯「賭博罪」。附帶一提,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參與特定比賽的球員,並不可以投注該場次比賽的運動彩券。

因此,當媒體指出:吳季穎表示自己只有簽賭、沒有打假球,他的簽賭的行為就已經構成賭博罪而應負擔「刑事責任」,同時也有可能因為運彩條例而應負擔罰鍰等「行政責任」。
   

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妨害投注標的罪

依運彩條例規定,行為人如果以「詐術」等非法方法,妨害可供投注的運動賽事公平性(例如SBL賽事),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結夥完成達3人以上時,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最後,基於「一罪一罰」原則,球員「每一場」比賽放水一次,都會被獨立計算成「一次」犯罪行為。例如球員在5場比賽中打假球放水,實務上就會認定該球員總共有5次犯罪。

讓我們假設:其中3次各處6年有期徒刑、2次各處7年有期徒刑,法院必須在各刑中最長期(7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2年)以下,定一個最後的執行刑。雖然在數字運算上,執行刑最長可以定到32年,不過依《刑法》規定,執行刑最長不能定超過30年。因此,打假球的球員最重將面臨30年有期徒刑。

打假球有哪些民事責任?

承前所述,打假球的球員可能須負起詐欺、妨害投注標的等刑事責任,那麼,打假球的球員會有「民事」責任嗎?

1.球隊、贊助廠商

球隊或贊助商作為與球員之間有契約關係的相對人,在契約成立生效後,可以基於約定,請求該球員負擔一定的義務與責任。

舉例而言,球隊或贊助廠商通常會分別和球員簽訂「球員契約」或「贊助契約」,契約名稱雖然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些微差異,但此類契約內容通常都會有「道德條款」,以維持球隊或贊助廠商的整體形象。

例如,球隊或贊助廠商多會在契約中約定,球員不能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等,可能損及球隊或贊助廠商形象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酗酒、酒駕、賭博等),更有球隊或贊助廠商在契約中載明,球員不得有妨害比賽公平等負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放水、打假球等)。

當球員違反上述約定而賭博、打假球時,球隊或贊助廠商就能向球員請求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就是俗稱的「違約」責任。實務上常見的違約效果,包括可以直接和球員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可以向球員請求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因球員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例如觀賽票房減少、代言商品滯銷等損失。
   

2.聯盟與球迷

聯盟與球迷可以求償嗎?因為球員基本上只與各球隊存在契約關係,與「聯盟和球迷」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所以球員打假球時,理論上,聯盟和球迷是無法以契約作為求償依據的。

因此,這邊要討論的應該是:球員打假球,是否會侵害到聯盟或球迷的權利?

2009年中華職棒大聯盟爆發黑象事件,中華職棒大聯盟曾向法院起訴時任「兄弟象」總教練中込伸。他們主張中込伸主導黑象事件,重創中華職棒大聯盟的形象與商譽,使其備受外界質疑比賽的公正性,導致廠商贊助卻步、廣告收入遽減,造成中華職棒大聯盟商譽損害2億元,及廠商贊助、廣告收入減少1000萬元,因此以相關商業利益被侵害為由,向中込伸求償2.1億元。

此案件最後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中込伸雖主導黑象事件,但中込伸犯「詐欺罪」的對象是賭客,所以「被害人」是賭客,而非中華職棒大聯盟。

至於中華職棒大聯盟的廠商贊助及廣告收入減少,只是因為社會大眾、球迷對比賽失去公平、公正的期待及感情後,衍生的心理反應及週邊現象,並不是中込伸犯詐欺罪導致的直接結果。因此,最終認定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駁回聯盟請求,確定中華職棒大聯盟不能向中込伸求償的事實。

身為「球迷」,可以向打假球的球員求償嗎?由於「球迷」面對假球事件,頂多是對於比賽、球員、球隊、聯盟失去信心或產生陰影。也就是說,球員打假球基本上不會侵害球迷「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因此,實務上認為球迷無法以權益受損害為由,向打假球的球員求償。

涉嫌打假球,就該馬上被運動界除名?

除了上述刑事及民事責任之外,筆者想特別說明,因為運動員有特殊的道德要求與榮譽使命——「運動家精神」,所以運動員的道德標準會比一般人更高。因此,打假球的球員,還可能要面對的是「體育道德責任」。

體育道德責任的討論,主要會落在球員與「協會」之間的關係(註四)。

例如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協)就曾為吳季穎事件召開紀律委員會,並決議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職業聯盟、球隊暨球員、職員、經紀人與經紀公司懲處辦法」(下稱「懲處辦法」),宣布註銷吳季穎球員註冊,且所屬球隊及各聯盟永不得錄用,並不准吳季穎進入場館,正式將吳季穎逐出籃壇。

依懲處辦法第6條第1項第4、5款規定,球員若有「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警調單位查獲」或「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等情事,由籃協紀律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申誡、罰款、禁賽、停權、禁止擔任本會、聯盟或球隊之職務或「註銷球員註冊」之處分。

然而,吳季穎事件的目前進度,才剛進入檢警偵查階段而尚未明朗,檢方至今還沒作成任何處分或表示任何意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吳季穎在未經法院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

但細究懲處辦法上述規定,籃協紀律委員會在未經司法判決確認的情況下,自行認定吳季穎有無簽賭、放水、打假球等行為,更做出「不准進入場館」不存在於懲處辦法規定中的處分。籃協紀律委員會所做的決議,會不會有誤判,甚至超出規定的風險?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這邊可以對比吳季穎的事後聲明,聲稱是私下與朋友亂開玩笑,談論非法的比賽行為。姑不論此說法能否說服外界,如果吳季穎真的只是開玩笑,經調查後確實沒有相關犯行,吳季穎就不會有上述法律責任。但籃協紀律委員會的懲處決議,實際上已葬送吳季穎的職業生涯。

如此嚴重的處分結果,與前述刑事訴訟的嚴謹程序相比,也不禁讓人反思:籃協紀律委員會在這個時間點所作成的決議,是否言之過早?

事實上,過往職棒也曾有類似爭議,球隊及聯盟第一時間就開除疑似涉入放水的球員,但事後部分球員卻獲不起訴或無罪,使某些球員騎虎難下(還記得職棒球隊「興農牛」的何紀賢嗎?)。

當然,罪證不足而無罪,不代表球員實際上沒涉入,但此與開除影響球員工作權益的拉扯,這些都是聯盟與協會必須要謹慎思考的角度。

守護好運動環境,才能讓運動精神和文化永續發展

關於運動「防賭」工作,球隊與聯盟應以最嚴格的標準防微杜漸,例如中職及球隊對於打假球非常重視,一有風吹草動,基本上會用最高規格處理,以此保護聯盟及球隊名譽。

像是去年有球迷在觀看中職味全龍比賽時,在現場叫囂「味全龍打假球」、「味全龍又再打假球喔,不要臉」等,事後聯盟及味全龍(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即對該球迷提起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最後經法院認為構成誹謗罪在案(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關於運動「防賭」政策,行政院在2009年中華職棒大聯盟爆發黑象事件後,為了重振國球風氣,邀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棒協)、中華職棒大聯盟、中華職棒球員工會、球迷及學者專家召開「振興棒球專案小組會議」。因此啟動教育部體育署「防賭平台」,建立防賭資訊通報機制、提高運彩條例妨害投注標的罪的法定刑度,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更因此成立簽賭專責單位,積極落實防賭工作。

但我國實務上的假球事件,過往多集中在職業棒球運動,因此上述「振興棒球專案小組會議」所生「防賭平台」等政策規劃,也自然只適用於棒球運動,而沒有就棒球以外運動項目積極規劃。

而吳季穎涉嫌放水的疑慮,是我國職業籃球運動的首例,也迫使政府正視並推動棒球以外運動項目的防賭政策。

若能積極防賭、有相應作法,可以進一步降低運動員(包括棒球、籃球等)與簽賭份子的僥倖心態,讓所有運動比賽回歸乾淨與公平,就一定能讓運動精神與文化永續發展,重振並挽回球迷信心。

看著政大雄鷹的籃球風雲、黑豹旗的年輕棒球黑豹們為球迷帶來的熱情,守護好的運動環境、找回看比賽的那份感動,是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共同努力的。

註一

常說「棒球比賽勝敗,投手佔7成」,若只安排投手放水,的確就有掌握比賽的可能性;但籃球可不同,場上的5位球員基本上都有各自的重要角色與功能,若只安排球隊中的一位球員放水打假球,並不易控制比賽結果。

所以,有民眾認為,本次事件若屬實,應有其他球員也參與其中。

而據新聞報導,在今年4月28日SBL「台灣啤酒」對上「裕隆納智捷」的比賽中,雙方上半場分數接近,但進行到第三節時,「裕隆納智捷」卻開始出現各種離譜、低級的失誤,而吳季穎也在第三節替補上場,整節「裕隆納智捷」只得了5分,與「台灣啤酒」得了25分相比,不免啟人疑竇。

加上吳的職籃生涯才起步,但已有豪車代步並經常性出入豪宅,也難免引人遐想。

註二

打假球的球員會因此涉犯賭博罪嗎?

答案基本上是否定的。運動賭博的本質上,是以「偶然」的比賽結果,決定財物(賭金)的流向與輸贏。但依所述,簽賭組頭、莊家與球員約定在比賽中打假球,已經藉由人力實質操縱與影響比賽結果,而變更比賽的「不確定性」。

也就是說,行為人將本來處於公平競爭的「賭局」,變成可控制的「騙局」,就已經喪失賭博的本質。所以打假球的球員,雖然會有詐欺罪的疑慮,但基本上不會另犯賭博罪。

 註三

如果參與打假球計畫的行為人達到3人以上,例如1位組頭、2位球員,或2位組頭、1位球員等,則會觸發《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詐欺罪。

此時,行為人則有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註四

球隊可以依球員契約或內部規則開除球員,例如吳季穎先前效力「裕隆納智捷」時,就是因為簽賭及打假球遭到開除,之後才轉戰「台灣啤酒」。

其次,球隊及其所屬聯盟,可以依相關管理規範宣布永不錄用該球員,例如「台灣啤酒」在吳季穎事件中就曾發布聲明,表示如經查證屬實將永不錄用吳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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