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特 v. 遊戲橘子《天堂M》道具廣告不實案判決簡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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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消字第10號

事件簡述:整件爭議在於台灣版的遊戲《天堂M》裡面的虛擬道具「紫布」製作成功的機率,代理商遊戲橘子所稱皆與韓國版一致(10%),但經玩家(即原告丁特)實際課金測試發現成功機率較宣稱為低(4.412%),因而主張遊戲橘子有不實廣告之嫌疑。遊戲橘子說法主要在於該一致的範圍,僅為「商城機率」(即商城購買的機率型商品,公告文字為:「機率型商品設定說明-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但紫布為「製作」方式取得的道具,兩者有所不同。另外也強調原告為資深玩家,應有判斷能力等。

一審法院做出以下認定:

  1. 廣告內容真實義務(消§22)。
  2. 廣告形式:透過各式媒體對外宣傳均屬之,不以另行製播文字或影音為必要(消施§23)。且不以定入契約為必要,重點在於該內容是否使消費者產生信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參照)。
  3.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11)。
  4. 則不論是遊戲當時的見面會等宣傳行為,所述內容皆被認定屬於廣告,廠商對此內容需負上述責任。如因此造成消費者誤信,則也會有後續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懲罰性賠償)。
  5. 丁特所主張其從109.12-110.9製作紫布次數共816次,每次需要約5,075元金額,但丁特於110.8.30已經與被告客服進行確認,而知悉此機率與韓國有所不同,因此在110.8.30之後共301次的製作次數,因為已經喪失信賴基礎,所以沒有被認定於損害賠償的範圍。
  6. 也就是說,法院認可的是110.8.30之前製作紫布次數515次的部份,並且認定以3倍的懲罰性違約金,則共計515 x 5,075 x 3 = 7,840,875元。

評析:廣告的類型很廣泛,只要是相關的宣傳都有可能被此認定,務必注意廣告內容及宣傳是否能夠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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