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聖的《賽德克‧巴萊》影片投資案,出了什麼錯?】

果子影業在2023.7.19發佈了聲明,表示與投資人郭台強有著《賽德克‧巴萊》影片投資案的糾紛。

雙方當時的投資契約內容並沒有揭露,但持平推論至少有以下可能性:

  1. 電影合資合製的模式,常見有「專案投資」和「股權投資」。專案投資以該專案為標的,不涉及到股份(通常是製片方的股份),不適用公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該標的只要有一塊錢收入(即使全案是虧損),也要進行投資人分配。
  2. 但看魏導的聲明,雙方當時走的恐怕是股權投資的模式:「中影公司和果子電影約定,由新設立的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所有關於《賽德克‧巴萊》的權利,而也投資本片3.5億元的果子電影公司則擁有中影國際46%的股權及共享影片的著作權。」,遊戲規則就回歸公司法。
  3. 因此,對於魏導指控沒有拿到《賽德克‧巴萊》影片收益分配一事,其實在公司法的架構下,至少有種可能性會是「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處於虧損、或沒有盈餘,公司依法就沒有辦法分配股息或紅利(公司法§232)。
  4. 加上魏導方對於「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又沒有過半(僅46%),連公司相對的控制權都沒有。
  5. 後面減資買回(通常搭配再行增資,但被洗掉的少數股東,會很為難是否要再行出資認股)也是公司法上,多數股東稀釋掉少數股東常用的作法。在不涉及變更章程的情況,以股東會普通決議為之即可(公司法§168、168-1、174,實務比較有爭議的是同額減資再增資,這邊就不贅述)。
  6. 上面這些操作手法都是資本市場所常見的,工具沒有對錯,只能說一開始在設計合作架構時,就必須要留意的。
  7. 延伸:文創法修法後,政府態度是獎勵大眾投資文創產業或其專案,並給予其投資金額的一定限度內減除其稅賦,但以電影投資案件為例,其本身就具有高風險性,不單只是今天這個事件,十之八九都會在收益計算及分配時有所爭議,這對於個人投資人(適用文創法§27-2)而言,更應有對於投資案件及條件有全盤理解及認知,否則只會增加投資人和製片方事後的爭論事件、徒增處理成本,反而模糊了新法想達成的目的,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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