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容易被問到著作權主張合理使用成功機率的問題。確實很不容易。
實務上被權利人主張侵權,被告以合理使用抗辯成功防守的案例並不多(精確的說,如果主張合理使用成功,偵查階段就不起訴了,所以案件內容也不會公開),但這是其中一件。
案件背景約略是被告在旅遊網站greencycletaiwan.com使用告訴人拍攝創作的風景照片1張,而未取得授權,因此告訴人便提起刑事告訴,結果是不起訴處分、最終聲請交付判決也被駁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聲判字第4號)。
不起訴處分理由寫得比較淺顯:
被告上開網站上只使用一張聲請人之照片,且其並未刻意除去聲請人照片上的浮水印,顯見被告並無隱藏照片來源之意,且被告並未將系爭照片用以進行商業活動,被告利用之結果對聲請人系爭照片之現在價值及潛在市場之影響甚微,應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並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是於告訴人聲請交付判決後,法院駁回的裁定,有將著作權法65條的要件詳細的論述,但其中還是在於法院也認為該網站並非商業目的:「被告在高雄美國學校擔任人文學科(humanities)教師,此有高雄美國學校教職員介紹網頁資料可稽(見警卷第49頁、上聲議卷第24頁)。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學校沒有課本,所以老師要自己編寫找教材,我做這個(網頁)教材要教學生做臺灣永續發展及經濟發展,是教學用,沒有要營利;那個網站是要讓學生參考,讓他們知道老師也會做網站,我是要幫臺灣小農讓他們賺更多錢,幫助每個人可以工作等語…」。
這個要件通常是實務案件中比較難突破的,值得參考。
不過回來講重點,幾年的觀察下來,可以很明確、非常明確的說,業界確實有公司/個人是非常頻繁的去蒐證並提告的,因此在使用網路圖片時,特別、務必注意來源出處和使用條款(尤其是國內的圖庫),絕對不要抱持僥倖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