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集(預計2024/1/7晚上播出)撰擬的底稿以自媒體工作者會使用到的素材/元素,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為角度進行介紹:
1.常聽到智慧財產權,有什麼內容呢?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營業秘密等。以自媒體工作者而言,最常見於著作權、商標的議題。
2.創作者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第一步,可從,從創作型態/類型談起:
●頻道型態:記錄日常生活,沒有太大問題,但一些知識性頻道,會有說書/時事討論介紹,這必須透過大量他人的素材充實內容,務必要注意是否有使用他人著作行為(重製/改作),也要注意合理使用的界線。
●舉例來說,線上說書、講故事書,會有重製及改作的問題,但將書籍內容消化後(比如說,原子習慣的心得),用自己的觀點發表心得,已經轉化,比較沒有侵權問題。
●舉例來說,像之前老高的爭議事件(三大超能力:飛行,變態,休眠),影片使用了網路素材,轉化後再以自己的論點表達,就是一種比較技巧性的作法。但老高沒有註明使用來源素材,這點是比較危險的。(合理使用要註明出處)。
●技巧:盡可能強調原創,在此前提下,部分使用他人素材,比較能主張合理使用→關於時事評論,基本上也比較不會有侵權問題。舉例:之前網紅Cheap評論桃園國中生畫作「帝王條款」,也在粉專直接貼出該畫作(重製),但基本上可以主張是因為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音樂:使用他人音樂當影片背景、用唱的(不論是不是直播),都涉及了著作權的使用行為(重製、公開傳輸等),會有授權的議題。
●目前由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團體處理。
●碰過YTR在美食介紹影片中只清唱了某台語老歌一小段(約10秒),就被集管團體發函要求補授權,最後和解賠償處理(比一般授權費貴)。音樂部分,追償可能性高,建議使用開源或合法的素材庫(例如YT自有),否則還是建議取得授權為妥。
4.圖片、影片:
●這些都有著作權。我們有注意到,坊間有圖片/素材公司,會很積極去搜尋有無使用到他的素材,並要求賠償(甚至可能提告),創作者務必留意。而網路圖庫的使用,也要注意授權條款及範圍(例如要求非商用)。基本上,經營YT等頻道,多會被認為是商業行為(直接/間接收入)。
●同樣地,網路直播/拍賣,如果使用到他人圖片/影片,也有侵權風險。有非常多的案例是,網紅在自己的網路賣場上販售商品(平行輸入/水貨),貪圖便利而抓了原廠/代理商的圖片或影片使用,而被提告求償的案件(像之前韓國小雞麵就告了一大堆)。
●延伸:字體的著作權,著作權對於美術字型保護的是整組字型(例如,金萱體),而非個別文字的使用。將字體(個別文字)用於封面,主管機關有認為並非使用行為,但實務上字型軟體公司還是會要求補正授權。
5.梗(meme):
●大原則:著作權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思想。
●舉例,TikTok爆紅的滑步舞(slick back)、科目三,不同人表演有不同的效果,但舞步/手勢/姿勢/用一樣的梗,偏向精神創作層面,比較沒有侵權議題。
●補充,實務上,也會有平台風氣的差異,像是TikTok,反而會流行、鼓勵大家盡量用一樣的迷因,透過散布,成為熱門關鍵字(hashtag)。不過,當參考作品的表達已經非常具體了,創作者整個重拍/翻拍,還是會有著作權的侵權風險。像是周星馳的功夫,大陸網路電影《火雲邪神》重拍,同樣的角色/名字/個性/場景/人物設定,這都會有改作議題存在。
6.大家都聽過「合理使用」,這是創作者的保命符嗎?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至少要從以下四個因素綜合判斷: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商業)、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質與量綜合評估)、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是否產生市場替代效果)。
●重點是,合理使用不是行為人自己說的算,如有爭議,最終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以及提醒:很多創作者會以為,只要有「註明出處」就是合理使用了,這是絕對錯誤的。
●小結:邏輯正確的作法是,原則上先走授權/合法使用管道,而不是一開始就打合理使用的算盤。
7.另外,創作者的影片常會碰到肖像權問題(被拍攝者):由於肖像權是人格權範疇,容易被當事人無限上綱的主張,我們非常建議事前先取得受訪者的同意,至少有個保命符;當然,一些例外情況而拍到他人臉孔,基本上在公開場合,隱私權或肖像權的問題也比較小(像是,最近肉比頭拍攝日本北海道鶴雅飯店的影片)。最後,影片拍到景物(內容有他人的logo,商標),這種附隨出現的IP,到不用特別碼掉,實務上一般認為在合理使用範疇內。
8.著作權有刑事責任,然後屬於告訴乃論,權利人通常會很願意行使權利,逼迫和解。這裡也提醒,很多創作者會認為,我的影片,只要在臉書私密社團提供,就沒有公開問題,而不會涉法,這也是錯誤的理解。
9.結語:
作品盡量要原創,旁徵博引找授權,合理使用不可靠,碰到問題要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