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的某網紅行動電源爆炸恐慌事件,由於先前有多組YTer, KOL業配行銷,其中剛好也有顧問客戶,並詢問後續此事件的處理。
這裡就簡單說一下業配影片及廣告主和薦證者的關係。
- 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網路廣告公佈處理原則(包括不實廣告等),其中認定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供貨商,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之網站經營者,均為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強調經營關係
- 依此,在實務運作上,如部落客、網紅及直播主係以自身名義開團或採取和供貨商配合、從商品銷售額獲得一定比例分潤抽成的合作模式時(團購類型),就會有較高機率被認定為「廣告主」。
- 然而,如其僅係收取一次性代言費,而為商品或服務的推薦時,因其未與供貨商有合作銷售,較易被認定為「薦證者」。對於網紅而言,如果該行動電源合作是以團購方式進行,確實有較高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主。
- 為什麼要區分廣告主和薦證者,原因在於,廣告主需負擔較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於有不實廣告內容的情況,可能會被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不可不慎。
- 當然,上述主要在探討行為人角色的界定,至於有無不實廣告等,還是要個案探究影片內容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例如,只有影片開頭有行動電源的推銷,內容也是單純介紹該行動電源之功能(多種充電功能、充電頭、輕巧攜帶便利等),中性的評論自然較難構成公平交易法21條不實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