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30
鄰居糾紛,菸害、噪音、空氣污染、侵權行為
昨天剛好受訪,就把此法律問題分析整理如下:
- 關於吸菸場所的具體限制,主要在於「菸害防制法」,該法就規範了公共場所、學校等場所不能吸菸,但社區(封閉)的私人住所/使用空間等,則不在該法限制範圍內。
- 但社區的中庭等共用空間,還是可以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社區規約來禁止住戶吸菸,該規約對於社區住戶(包括新住戶)有拘束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33,以下簡寫「公」),且違反時,經住戶或管委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甚至有權裁罰(通知違規住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處3000元~15,000元以下罰鍰,公§47)接著,在自己家裡面或陽台吸菸總可以了吧?原則上是,但也不能影響到其他人,如果影響到他人權益,他人可以:
- 要求停止行為,此不需要討論主觀意圖,民法§793, 800-1
- 請求慰撫金,民法§195。至於實際的金額認定,法院依照兩造的身分地位及收入等去判斷。
- 請注意,吸菸(或是噪音等)的嚴重程度,另外有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防制法訂定標準,但即使符合標準,也不影響前述民法上的責任認定,兩者是各自獨立的。
- 最後,這類糾紛鬧上法院的案件非常多,但不一定都會成立,主要原因還是在於舉證,建議是要有明確證據,例如拍到該人在該地抽煙的照片。如果有第三人的資料(例如管委會檢舉,管委會現場訪查),基本上法院會偏向採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56號)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611b3e5e38dd6d890492d64d?t=3685330594。
- 反之,先前有些實際案例,原告只有拿出煙盒和煙屁股,那被告又抗辯說抽的品牌不同,法院最後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 case1:「然經本院詢問兩造說明被告抽菸品牌,原告主張被告抽菸品牌為七星香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8頁至第139頁);被告則稱其固定抽菸品牌為白大衛(品名:金裝備大衛杜夫香菸),從未抽過七星香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8頁至第139頁),並當庭提出其攜帶白大衛香菸1包(經本院拍攝菸盒外包裝及將內部香菸取出1根拍攝列印附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51頁至第155頁)為證,可知兩造所稱被告抽菸品牌已有差異,復經本院將系爭5樓房屋陽台拾獲菸蒂照片與被告攜帶白大衛香菸本體相比對結果,兩者不論香菸本體上之字體、字形及紋路樣式均大相逕庭,且原告自承無法提出系爭5樓房屋陽台拾獲菸蒂品牌、被告抽菸品牌為七星香菸之相關證據(見本院訴字卷第178頁),亦未見原告就系爭5樓房屋陽台拾獲菸蒂為被告所有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於系爭5樓房屋陽台拾獲菸蒂為被告所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參照。
- case2:「觀諸原告所提門診病歷表、護理記錄、急診檢傷單等影本(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充其量僅顯示原告自110年1月20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就醫情形,及原告所提電子發票證明聯亦僅顯示購買物品情形(見本院卷第65頁),以及原告所提照片則僅顯示位於7樓電梯口旁畚箕上放置菸蒂,及夾鍊袋內裝有香菸外包裝袋、菸蒂、藥袋等情(見本院卷第25頁及第123至133頁),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2人抽菸所產生煙霧曾侵入系爭房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小字第264號民事判決參照。
- 最後,由於此類事件往往很容易產生糾紛,仍建議處理時能夠協商溝通就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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